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的筹(作者:单荣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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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不足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但如果这些企业实行了“免、抵、退” 税政策,不足抵扣部分当期便可办理退税。

  按照“免、抵、退”税的原则,出口产品所用的国内进项税额抵顶国内应纳税额,抵顶之后仍有余额的部分办理退税。也就是说,企业出口退税额不能高于出口产品所用国产料件涉及的进项税额。但在文件规定的退税额计算公式中,未设置此项上限。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筹划的基本思路:既然未设置退税额上限,那末我们可以超限额办理退税。即利用内销产品所用的国内进项税额(超限额)办理退税。假设某企业内外销兼营,当月是否购进国内原材料不影响内销产品的生产。出口全部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由于进口料件都减免增值税,那末企业应该无退税或只退未减免进口料件的增值税部分。但通过下面的例题,可得出不同的结果。

  例1:某企业内外销兼营。增值税率17%,退税率13% .出口全部采用进料加工方式。1月无国内购进原材料(当月可进也可不进),上期留抵税额0.8万元,进口料件30万元(全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料加工复出口50万元。无内销收入。

  免、抵、退税额=外销收入×退税率-进口料件金额×退税率=50×13%-30×13%=2.6

  进项税额转出=外销收入×(征税率-退税率)-进口料件金额×(征税率-退税率)=50×(17%-13%)-30×(17%-13%)=0.8

  期末留抵税额=0.8-0.8=0

  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2.6 ,无退税额

  例2:仍如例1,1月国内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0万元,其他条件相同。

  免、抵、退税额=外销收入×退税率-进口料件金额×退税率=50×13%-30×13%=2.6

  进项税额转出=外销收入×(征税率-退税率)—进口料件金额×(征税率-退税率)=50×(17%-13%)-30×(17%-13%)=0.8

  期末留抵税额=10+0.8-0.8=10

  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2.6 ,无免抵额。

  下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2.6=7.4,由于多购原材料产生资金占用

  例2比例1多拿到2.6万元的退税款。

  例3:仍如例1,1月国内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2.6万元,其他条件相同。

  免、抵、退税额=外销收入×退税率-进口料件金额×退税率=50×13%-30×13%=2.6

  进项税额转出=外销收入×(征税率-退税率)—进口料件金额×(征税率-退税率)=50×(17%-13%)-30×(17%-13%)=0.8

  期末留抵税额=0.8+2.6-0.8=2.6

  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2.6 ,无免抵额。

  下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6-2.6=0 ,没有由于多购原材料而产生资金占用

  例3与例2产生的退税额相同

  可见,当期是否产生退税,产生多少退税,就在于期末留抵税额的多少。如果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总额,就会由于购料过多造成资金占用,如例2;如果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总额,又会产生当期退税额不到位的情况如例1;只有当期末留抵税额恰好等于免、抵、退税总额时,才最为划算,如例3.

  (作者单位:北京市崇文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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