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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备案工作的通知

1987-3-7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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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完善对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规章的管理,加强政府系统的法制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按照宪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决定建立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和发布规章 的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应于批准之日起的三十日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将规章 文本、起草说明、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二十五份,报送国务院备案。

  二、报送备案的规章 及有关文件,一律铅印或打印,不要以会议文件或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三、备案报告应加盖本地区人民政府或本部门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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