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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务局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京财会[1992]2827号

1992-2-6  北京市财务局、 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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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税务局,各工业、商业总公司(局、社办)、市乡镇企业局、市劳服公司、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市城市信用社联合社、市农行: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二〔1992〕873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若干税收、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现将集体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集体企业交存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企业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92〕35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的通知》精神,按规定由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它资金,划转住房公积金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付款”科目;不足部分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定,在不超过规定的企业应负担的幅度内,可列入成本(费用),借(增)记有关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付款”科目。支用住房公积金时:借(减)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关于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具体帐务处理问题

  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对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原固定资产和新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200元(含200元)以上的,一律实行“五、五”摊销法;200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摊销。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帐务处理:

  1.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企业应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或低值易耗品计划成本,下同),借(增)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还应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的,借(减)记“折旧”科目,贷(减)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同时,部分企业还应将有关固定基金、更新改造基金转入流动基金科目。已提折旧小于或大小原价(或计划成本)50%的差额,作为待摊费用处理,小于的差额,借(增)记“待摊费用”科目,贷(减)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大于的差额作相反的分录,借(增)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贷(减)记“待摊费用”科目。低值易耗品报废时,按正常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处理。

  2.已经提足折旧的,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企业应按照固定资产净值,借(增)记“待摊费用”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部分企业还应将有关固定基金、更新改造基金转入流动基金科目。企业对这部分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为简化核算,这些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其残料价值作为原材料入库,同时,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的减少,冲减有关的生产费用科目。

  三、关于街道、劳服企业由劳动部门实行退休统筹办法后,提取退休统筹基金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接到上级拨给的退休统筹基金时,借(增)记有关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上交多余的退休统筹基金时,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支用退休统筹基金时,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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