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后有关贴息问题的通知
财商[89]89号

1989-4-29  财政部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1989年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月1日起对彩色电视机(以下简称彩电)实行专营,并征收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为了解决商业等专营单位代垫彩电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而发生的利息负担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贴息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因征收特别消费税而增加的贷款的贴息问题。

  (一)贴息的标准。按特别消费税额的贷款的2.5个月计算贴息,即14英寸以上(不含14英寸,下同)彩电每台贴息14.18元,14英寸及以下彩电每台贴息9.45元。

  (二)贴息的方法。生产企业向商业等专营单位销售彩电时,对14英寸以上彩电每台收取特别消费税585.82元,对14英寸及以下彩电每台收取特别消费税390.55元。金库按实际入库数额反映,但在销售发票上仍应按照每台600元或400元的规定税额注明税款。规定的税款与实征税款的差额,作为国家财政对商业等专营单位代垫税款的贴息。

  (三)商业等专营单位将彩电卖给消费者时,仍按规定每台收取特别消费税600元或400元。

  二、关于因征收国产化发展基金而增加的贷款的贴息问题。

  按照谁得国产化发展基金谁贴息的原则,采取从征收的国产化发展基金中抵扣的办法处理。贴息的标准按2.5个月计算,对14英寸以上彩电每台贴息7.09元,即生产企业向商业等专营单位销售彩电时,每台实际征收国产化发展基金292.91元,对14英寸及以下彩电每台贴息2.36元,即生产企业向商业等专营单位销售彩电时,每台实际征收国产化发展基金97.64元。应征基金与实征基金的差额,作为对商业等专营单位代垫国产化发展基金的贴息。商业等专营单位将彩电卖给消费者时,仍按规定每台收取国产化发展基金300元或100元。

  三、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相关信息
 ·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征收公路养路费中发生的问题,请各省、市、自治区酌情处理的联合通知 [1981-4-14]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交通科技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6-11-29]
 ·关于改进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央与地方分成办法的通知 [1987-3-5]
 ·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 [1964-6-26]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1987-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