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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粮食仓储企业平价粮食库存升值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商[1992]1998号

1992-10-29  北京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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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粮食局,市粮食储运公司,油脂公司、饲料公司,粮食工业公司,粮食公司,财政二分局: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及北京市物价局、粮食局京粮(价)〔1992〕105号“关于提高粮食定购价格的通知”,从1992年4月1日起,提高了我市粮食定购价格,粮食购价提高后,粮食企业平价粮食进价成本改按国家定购价格核算,原库存相应进行升值。现将平价粮食库存升值的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库存升值款的确定及处理办法

  粮食实行购销同价后,粮食仓储企业按1992年3月31日库存粮食(包括其它企业加工中的粮食)的品种,数量的实际库存价格与提高后定购价的差额计算,低于定购价格的部分,调增库存帐面价值。

  属于国家周转库存粮食,借记“库存平价粮油”科目,贷记“其它往来——库存增值”科目;属于国家储备粮食,借记“库存平价粮油”科目,贷记“特种储备基金”科目。

  调拨在途的平价粮食,也应调整帐面价值。凡在1992年3月31日调出企业尚未办理托收承付手续的,由调出粮食的企业按规定升值。凡1992年3月31日前(含该日)调出粮食的企业已办理托收承付手续,调入粮食的企业无论是否已验收入库,升值由调入粮食企业按规定处理。

  二、周转库存升值款全部冲抵平价粮食亏损

  各区、县及直属粮食仓储企业(包括工业、饲料等加工部门在加工的粮食库存)按上述规定将周转库存升值款记入“其它往来”科目贷方的要全部冲抵平价粮油销售成本,具体借记“平价粮油销售——平价粮增值款”科目(红字),借记“其他往来——库存增值”科目。

  粮食库存升值款,要认真进行清算并按上述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一经查出按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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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工作的通知 [1991-7-31]
 ·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财务会计人中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10-8]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198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