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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备案工作的通知》
政办[1987]17号

1987-3-27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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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备案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审议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均应有正式报告和起草说明。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规章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二)起草过程及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的情况;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等。起草说明应力求简明扼要,层次分明,重点突出。

  2.合肥,淮南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应于批准之日起的二十日内,将规章文本、起草说明、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四十份,报送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备案。

  3.省政府各部门,各行署,淮北、蚌埠、安庆、马鞍山、芜湖、铜陵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应于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规章文本和备案报告一式十五份,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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